
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:
(一)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,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。(标准提升,原要求2年以上)
(二)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总额2000万元以上,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%,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%。(标准提升,原要求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;增设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和资产负债率要求)
(三)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,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%。(标准提升,原要求上年度满足即可)
(四)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,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。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(排名前三)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,不考察本项指标。(新增标准)
(五)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,且享有一定知名度、影响力。(新增标准)
(六)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 分以上(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 50 分以上即可)。指标体系见《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(试行)》。(新增标准)
备注:
(一)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通条件。
(二)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各省自主设定的15分特色化指标,实现全国“一把尺”。
(三)所称“Ι类知识产权”应为企业自主申请,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,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。
(四)所称“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”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、技术工程中心、设计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。
(五)所称“主导产品”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,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%。
(六)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、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的企业一视同仁,不分所有制、不分行业。
(七)在标准中引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评价得分(以下简称“质量评价得分”),引导地方和企业更加重视提升发展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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